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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條說明
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,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,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。同樣,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。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,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。因此,在離婚分割財產時,該房屋為個人財產,剩余未歸還的債務,為個人債務。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?shù)牟糠?,應當予以返還。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,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,在離婚分割財產時,該房屋仍為產
在我們的生活中,大家也會遇到婚前買房或者購買二手房的經歷,那么如果你是B或者C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呢?相信這也是大家值得關注的。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以下利用一個小案例來舉例說明相關情況。 案例 A與B正在做婚前籌備,A與B共同支付首付款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,在過戶時,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名為A,那么在A與B領取結婚證后,也未到行政機關更改產權證上的登記情況,那么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么?如果A與B正辦
案例: 周女士來電,近期買了一套房,開發(fā)商的預售合同承諾房屋層高為2.9米,但是交房后房屋質量保證書的層高只有2.8米,而經過業(yè)主自測層高在2.6-2.65米不等,業(yè)主集體找開發(fā)商討說法,開發(fā)商卻稱是代理公司制作預售合同文筆實物導致。請問律師我們需要如何維權?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評論: 開發(fā)商的說法是在推卸責任,購房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周女士和開發(fā)商,從法律上講,合同首采文意主意(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
案例:王某于2011年5月應聘到某度假村工作,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約定王某的工作崗位是超市收銀員,工資為基本工資+效益工資。3個月后,由于王某不勝任收銀員工作,度假村將其調到客房部作前臺接待。因為沒有作前臺接待的經驗,又加之“十一黃金周”到來,客流量驟增,王某工作中頻頻失誤,幾次遭到游客投訴。2011年11月初,度假村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,并按王某在度假村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15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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