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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條說明
合同約定退款條件成就,品牌方應按合同約定退款案號:(2020)粵73民終4839號(2019)粵0106民初24533號?一審判決:被告向原告返還105000元并支付利息。上訴人廣州XX服裝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提出上訴請求:1.?撤銷一審判決**項,改判上訴人向李X、李XX返還款項70495元;2.?改判李X、李XX承擔本案一、二審訴訟費用。二審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:一、
*商未實際開店,獲退全部*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1889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簽訂《服務合同書(區(qū)域代理店型)》、《補充協(xié)議》及《品牌授權(quán)使用許可合同》,約定原告*被告“XX”餐飲項目,合作費用合計212000元;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。簽約后,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約定款共計212000元。2021年5月1
品牌方資不抵債,股東需承擔退*費責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27053號原告與被告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簽訂《服務合同書》、《品牌授權(quán)使用許可合同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XX方程式”餐飲項目,服務期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。合作代理相關(guān)費用:運營指導費19600元;**技術(shù)費78400元;品牌使用許可授權(quán)費10000元;保證金10000元。上述合同簽訂后,原告向
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,被判全額退*費案號:(2021)粵0111民初196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企業(yè)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簽訂《運營服務合同》,約定:原告*被告“xx”餐飲項目,服務費30000元(包括標識使用費、管理培訓費等);合同起止時間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。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項30000元。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訴至廣州市白云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:被告
公司名: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
聯(lián)系人: 古東玲
電 話:
手 機: 18578753741
微 信: 18578753741
地 址: 廣東廣州天河區(qū)天河區(qū)天河北路30號時代廣場西座801
郵 編:
網(wǎng) 址: gudongling.b2b168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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